《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2020年11月23日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す芾硖趵罚约昂Q蠡肪潮;ぁ⒎派湫晕廴痉乐?、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第五条对国家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国防科研生产项目,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mee.gov.cn,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肪秤跋毂ǜ媸椋ū恚┥婕肮颐孛?、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
?。ㄈ┍嘀苹肪秤跋毂ǜ媸榈慕ㄉ柘钅康墓诓斡胨得?。
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等方式,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以及光盘等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一份: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一式三份;
?。ǘ┍嘀苹肪秤跋毂ǜ媸榈慕ㄉ柘钅康墓诓斡胨得?,一式三份;
?。ㄈ┩ü穹翊筇呱咸峤坏慕ㄉ柘钅炕肪秤跋毂ǜ媸椋ū恚┒匀局胁灰斯谌葑髁松境⒄诟堑惹执淼模褂Φ碧峤挥泄厮得鞑牧弦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生态环境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ǘ┒圆皇粲谏肪巢可笈幕肪秤跋毂ǜ媸椋ū恚?,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ㄈ┗肪秤跋毂ǜ媸椋ū恚┯闪腥搿督ㄉ柘钅炕肪秤跋毂ǜ媸椋ū恚┍嘀萍喽焦芾戆旆ā饭娑ǖ南奁谡拿セ蛘?ldquo;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ㄋ模┥昵氩牧喜黄肴蛘卟环戏ǘㄐ问降模Φ钡背』蛘咴谖甯龉ぷ魅漳谝淮涡愿嬷ㄉ璧ノ恍枰拐哪谌?,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梢缘背〔拐?,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ㄎ澹┥昵氩牧掀肴?、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通知单;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或者其他不适宜网上受理的,出具纸质受理通知单。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肪秤跋毂ǜ媸榈墓谙薏坏蒙儆谑龉ぷ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九条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生态环境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函,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要求做好提前指导。
第十条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函确定的期限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技术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ㄒ唬┟魅返募际跗拦澜崧?;
?。ǘ┗肪秤跋毂ǜ媸椋ū恚┐嬖诘闹柿课侍饧按斫ㄒ?;
?。ㄈ┥笈毙柚氐愎刈⒌奈侍?。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技术评估期限。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
?。ㄒ唬┙ㄉ柘钅坷嘈图捌溲≈?、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し煞ü婧拖喙胤ǘü婊?、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区域生态?;ず煜?、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ㄈ┠獠扇〉奈廴痉乐未胧┠芊袢繁N廴疚锱欧糯锏焦液偷胤脚欧疟曜迹荒獠扇〉纳;ご胧┠芊裼行гし篮涂刂粕苹?;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生态环境部应当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仍然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生态环境部应当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符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生态环境部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ば姓砜商び泄毓娑ㄖ葱小?/p>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的,生态环境部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收取或者转嫁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批准与公告
第十六条对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部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部应当自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超过六十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三十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或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审批的内容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生态环境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次委托其他机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环境部对所委托事项的批准决定负责。
第二十条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关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环境?;ぷ芫纸ㄉ柘钅炕肪秤跋炱兰畚募笈绦蚬娑ā罚ü一肪潮;ぷ芫至畹?9号)同时废止。